(2016)晋0722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2016)晋0722民初236号原告左权县鸿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左权县晋阳苗木生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左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权县鸿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左权县晋阳苗木生态有限公司,左权县辽阳镇七里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22民初236号原告(反诉被告)左权县鸿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左权县城正北路。法定代表人牛文萍,女,左权县鸿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彦明,男,左权县鸿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张丽霞,女,山西锐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左权县晋阳苗木生态有限公司,住址左权县辽阳镇七里店村。法定代表人朱先文,男,左权县晋阳苗木生态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永林,男,山西晋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左权县辽阳镇七里店村村民委员会,住址左权县辽阳镇七里店村。法定代表人程升,男,左权县辽阳镇七里店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权县鸿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左权县晋阳苗木生态有限公司、第三人左权县辽阳镇七里店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左权县鸿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左权县晋阳苗木生态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权县鸿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左权县晋阳苗木生态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撤诉申请均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权县鸿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准许被告左权县晋阳苗木生态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18193元,减半收取9096.5元,由原告左权县鸿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交纳。反诉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左权县晋阳苗木生态有限公司交纳。审 判 长 王丽芳代理审判员 张维霞人民陪审员 张和建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雨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