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902民初65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宁德市东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叶文清、柳金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简转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德市东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叶文清,柳金玉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02民初6587号原告:宁德市东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闽东东路10号东海商务广场1#楼二层,组织机构代码7690986-4。法定代表人:陈建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宇健,福建环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文清,男,197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东侨经济开发区。被告:柳金玉,女,197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东侨经济开发区。原告宁德市东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叶文清、柳金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宁德市东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叶文清、柳金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石孟发审 判 员  陈 庄人民陪审员  王则遴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潘昭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