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02民初65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宁德市东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叶文清、柳金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简转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德市东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叶文清,柳金玉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02民初6587号原告:宁德市东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闽东东路10号东海商务广场1#楼二层,组织机构代码7690986-4。法定代表人:陈建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宇健,福建环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文清,男,197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东侨经济开发区。被告:柳金玉,女,197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东侨经济开发区。原告宁德市东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叶文清、柳金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宁德市东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叶文清、柳金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石孟发审 判 员 陈 庄人民陪审员 王则遴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潘昭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