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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6民初79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上海彤骋贸易��限公司与上海罡烨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彤骋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罡烨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6民初7973号原告:上海彤骋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罡烨实业有限公司。原告上海彤骋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罡烨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向原告发送了缴费通知,要求原告在2016年10月1日前补交诉讼费用和缴纳公告费用,原告已于2016年9月23日收到通知,但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补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彤骋贸易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已收取人民币441元,由原告上海彤骋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20.50元,剩余220.50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申 智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绵爽附:相关法律条文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