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5民初36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汪巧锋与洛阳嘉禾置业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巧锋,洛阳嘉禾置业有限公司,洛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3652号原告:汪巧锋,女,197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告:洛阳嘉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南段。法定代表人:钱晓燕,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洛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周山路12号。法定代表人:李新志,该局局长。原告汪巧锋与被告洛阳嘉禾置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洛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因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马 强人民陪审员 张凤卉人民陪审员 付 喆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丽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