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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2刑初10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裴国云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国云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2刑初1089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裴国云,男,1953年12月22日出生于湖北省咸宁市,汉族,高中文化,中铁长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原名“中铁北部湾长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为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因涉嫌犯合同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岸检岸诉刑诉(2016)1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裴国云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春、助理检察员闵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裴国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初,被告人裴国云虚构自己的中铁北部湾长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已与长江武汉航道局签订大连金州新机场土石方填海工程伍仟万立方的承包合同,并对被害人李某承诺可以将该承包合同交由李某做,并将承包合同的最后一页照片发给李某,照片上有双方公司的印章及委托代理人和法人的签名,骗取李某的信任。2015年1月28日,被告人裴国云与被害人李某签订《土石方内部承包施工协议》,骗取李某工程保证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裴国云后又委托李某为该项目代理人,负责中铁北部湾长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大连金州新机场土石方项目的发包工作。2015年2月10日,李某以分包的形式与被害人吴某1签订《土石方内部承包施工协议》,后吴某1和被害人吴某2一共向被告人裴国云支付了工程保证金人民币100万元后逃匿。2016年4月13日23时许,公安人员在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兴泰里109栋二单元1201号将被告人裴国云抓获。经查,中铁北部湾长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长江武汉航道局签订大连金州新机场土石方填海工程伍仟万立方《合同》上的“长江武汉航道局合同专用章”的印章和局长的签名均系伪造。上述事实,被告人裴国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吴某1、吴某2的陈述及报案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到案经过、破案经过及办案说明;证人王某的证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中国农业银行个人结算业务申请书、银行个人结算业务申请书、收款收据;《中铁北部湾长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大连项目部内部施工协议》、《土石方内部承包施工协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长江武汉航道局提供的情况说明及声明等书证;被告人裴国云在侦查期间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裴国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裴国云在本院审理期间,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裴国云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裴国云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3日起至2026年4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裴国云退赔给被害人李大军人民币50万元;退赔给被害人吴明发、吴细妹人民币100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高 波人民陪审员  董向荣人民陪审员  朱 惠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杜高杰速录 员代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