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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6民初20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裴克、高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裴克,高路,高申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6民初2095号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韩秀田,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侯克盈,联社职工。被告:裴克,男。被告:高路,男。被告:高申永,男。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裴克、高路、高申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王建钊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