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右法执字38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巴林右旗永圣建筑有限公司等人与巴林右旗塔布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拍卖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林右旗永圣建筑有限公司,苏万生,巴图白音,朱坤,李德,刘金学,宋焕云,萨茹拉,殷占义,巴林右旗塔布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右法执字380-2号申请执行人:巴林右旗永圣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巴林右旗大板镇。法定代表人王树民,系经理。申请执行人:苏万生,男,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申请执行人:巴图白音,男,1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申请执行人:朱坤,男,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申请执行人:李德,男,现住巴林右旗。申请执行人:刘金学,男,现住巴林右旗。申请执行人:宋焕云,女,现住巴林右旗。申请执行人:萨茹拉,女,现住巴林右旗。申请执行人:殷占义,男,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巴林右旗塔布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巴林右旗塔布花嘎查。法定代表人韩超,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4)右法执字第380号巴林右旗永圣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巴林右旗塔布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3)右法执字第161号苏万生申请执行巴林右旗塔布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15)右法执字第735号巴图白音与申请执行巴林右旗塔布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内0423执1332号申请执行苏万生申请执行巴林右旗塔布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2016)内0423执1333号朱坤申请执行巴林右旗塔布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2016)内0423执1334号李德申请执行巴林右旗塔布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2016)内0423执1335号刘金学申请执行巴林右旗塔布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2016)内0423执1336号宋焕云与申请执行巴林右旗塔布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2016)内0423执1337号萨茹拉申请执行巴林右旗塔布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2016)内0423执1338号殷占义申请执行巴林右旗塔布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巴林右旗塔布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于2016年8月4日,本院作出(2014)右法执字第380号执行裁定,扣押了被执行人巴林右旗塔布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现有的原煤10000吨。于2016年9月5日作出(2014)右法执字第380-1号执行裁定,对上述十起案件合并执行,并于当日委托内蒙古建盈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扣押的10000吨原煤的价值进行评估。后评估机构作出内建评报字[2016]第039号资产评估报告,委托评估的10000吨原煤的评估值为¥550,000.00元,每吨的价格为¥55.00元。本院已于2016年9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内建评报字[2016]第039号资产评估报告和(2014)右法执字第380号权利义务告知书。已责任令被执行人巴林右旗塔布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巴林右旗塔布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现有的原煤10000吨(存放于巴林右旗塔布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院内主煤堆,即紧靠天轮架南边呈东西方向堆放)。按评估值为¥550,000.00元,每吨的价格为¥55.00元确定本次拍卖保留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斯钦巴特尔审判员 陶 万 辉审判员 王 立 国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吴 文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