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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81执4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李春波与铁春薇等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波,铁春薇,岳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81执412号申请执行人李春波,女,197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洮南市人,农民,住洮南市。被执行人铁春薇,女,1987年4月26日生,汉族,洮南市人,农民,住洮南市。被执行人岳玉梅,女,1963年10月29日生,汉族,洮南市人,农民,住洮南市。申请执行人李春波与被执行人铁春薇、岳玉梅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5)洮黑民初字第8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铁春薇、岳玉梅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春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银行、信用合作联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向房产、车辆、工商管理等部门查询房产、工商、车辆、股权等登记情况,被执行人铁春薇、岳玉梅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春波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本案被执行人铁春薇、岳玉梅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春波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奎忠审判员  金安宁审判员  李 晖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何秋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