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8民初24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贾玉彩与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宁丙端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玉彩,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宁丙端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8民初2404号原告贾玉彩,女,1984年7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被告宁丙端,男,1980年2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原告贾玉彩因与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宁丙瑞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贾玉彩于2016年10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贾玉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贾玉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贾玉彩承担。审判长 崔爱红审判员 张中任审判员 苏 菲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