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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8民初24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贾玉彩与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宁丙端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玉彩,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宁丙端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8民初2404号原告贾玉彩,女,1984年7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被告宁丙端,男,1980年2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原告贾玉彩因与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宁丙瑞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贾玉彩于2016年10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贾玉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贾玉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贾玉彩承担。审判长  崔爱红审判员  张中任审判员  苏 菲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