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城执字第148、16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潍坊金丰泰投资有限公司与潍坊昊海置业有限公司、潍坊市蓝都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金丰泰投资有限公司,潍坊昊海置业有限公司,潍坊市蓝都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武桂兰,武法军,武生,李中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潍城执字第148、168-5号申请执行人:潍坊金丰泰投资有限公司,驻潍坊市潍城区北宫西街8888号1号楼1506房间。法定代表人张清树,董事长。被执行人:潍坊昊海置业有限公司,驻潍坊市寒亭区海龙路456号龙润花园2号商住楼2-07。法定代表人薛绍花。被执行人:潍坊市蓝都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西街166号。法定代表人李伟伟。被执行人:武桂兰。被执行人:武法军。被执行人:武生。被执行人:李中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金丰泰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昊海置业有限公司、潍坊市蓝都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武桂兰、武法军、武生、李中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4)潍城商初字第277、2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李中华所有的座落于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以北新华路以东五洲时代城B栋1915号房产一套进行了三次拍卖,因无人竞价流拍,申请执行人申请以第三次保留价146951.68元抵顶债务,扣除申请执行人替被执行人偿还的银行房屋贷款125655.38元、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8333元,实际抵顶债务2963.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二十三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李中华所有的座落于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以北新华路以东五洲时代城B栋1915号房产一套作价146951.68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潍坊金丰泰投资有限公司抵偿债务,在扣除申请执行人替被执行人偿还的银行房屋贷款125655.38元、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8333元后实际抵顶债务2963.3元。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潍坊金丰泰投资有限公司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关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审判长 马 骏审判员 刘鹏飞审判员 张 芃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孔维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