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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91民初38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佛山市埃弗尔钢结构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埃弗尔钢结构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91民初3852号原告:佛山市埃弗尔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张剑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家贤,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范中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占兵,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唐玲,该公司员工。本��在审理原告佛山市埃弗尔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和解,原告佛山市埃弗尔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埃弗尔钢结构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埃弗尔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0元,减半收取为805元,由原告佛山市埃弗尔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倪良月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樊文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