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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执29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惠银平与陈文军、白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银平,陈文军,白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4执2904号申请执行人:惠银平,男,1965年8月27日出生,回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陈文军,女,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该身份信息由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白涧,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该身份信息由申请执行人提供)。本院在执行惠银平与陈文军、白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通过银行查询系统,银川市车辆管理查询系统,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银川市房屋管理查询系统,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陈文军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某室房屋产权,该房屋已本它案查封,本案已将其查封。本院根据(2016)宁0104民初1217号民事判决书载明的地址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至今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也无法查找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裁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小多代理审判员  张明星代理审判员  曾承富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