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03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唐吉彬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宜宾市南溪区金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吉彬,宜宾市南溪区金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3执273号申请执行人唐吉彬,男,1957年6月5日出生,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被执行人宜宾市南溪区金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南溪区大观镇牟亭村一社,组织机构代码:70905432-1。法定代表人彭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溪观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受理申请执行人唐吉彬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宜宾市南溪区金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四查结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无法执行。经本案合议庭合议,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升龙审判员 陈 兵审判员 冯 庆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曾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