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民申12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郑仕荣与刘青兰离婚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郑仕荣,刘青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民申124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仕荣,男,1969年7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青兰,女,1966年6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再审申请人郑仕荣因与被申请人刘青兰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五中法少民终字第070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郑仕荣申请再审称,一审判决婚生女郑砺镁由刘青兰抚养,二审维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郑仕荣系初婚,刘青兰系再婚,刘青兰与其前夫育有一子胡兴钢,已成年并独立生活。一审中,郑仕荣陈述其在四川省合江县建筑工地打工,月收入3000元-4000元;刘青兰在重庆市綦江区世纪花城小区的物业公司做清洁工,月收入1600元。郑仕荣、刘青兰居住的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九龙大道82号恒都世纪花城9幢26-2的房屋登记在郑砺镁名下,系刘青兰婚前房屋拆迁补偿所得。虽然郑仕荣只有郑砺镁一名子女,但本案一、二审考虑到郑仕荣和刘青兰的工作性质、稳定程度,以及郑砺镁年幼且作为女儿由母亲照顾较为方便等因素,为了更有利于郑砺镁的健康成长,一、二审判决郑砺镁由刘青兰直接抚养并无不当。郑仕荣虽然不直接抚养女儿,但其仍有抚养的权利与义务,其与女儿的关系,并不因夫妻离婚而消除。如果以后具体情况发生变化,刘青兰直接抚养女儿发生困难,或者郑砺镁愿意由郑仕荣直接抚养,郑砺镁随郑仕荣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郑仕荣与刘青兰还可以对女儿郑砺镁抚养关系协商变更。因此,郑仕荣因子女抚养问题申请再审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郑仕荣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晓龙代理审判员 彭国雍代理审判员 谭 灵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鲍昊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