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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民初42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原告董龚亮与被告祝学文之间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龚亮,祝学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4270号原告:董龚亮,男,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李伟,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祝学文,男,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朱辉,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董龚亮与被告祝学文之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龚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退还原告2700元。审判员  俞泉龙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金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