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民初42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原告董龚亮与被告祝学文之间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龚亮,祝学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4270号原告:董龚亮,男,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李伟,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祝学文,男,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朱辉,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董龚亮与被告祝学文之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龚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退还原告2700元。审判员 俞泉龙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金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