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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民终24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中山市横栏镇泰德灯饰厂、阳叶晨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山市横栏镇泰德灯饰厂,阳叶晨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民终24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横栏镇泰德灯饰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新茂村泗友围工业区(雷德斯照明旁边)。主要负责人:肖东秀。委托代理人:覃政华、覃琮媛,广东XX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叶晨,女,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上诉人中山市横栏镇泰德灯饰厂因与被上诉人阳叶晨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4)中二法古民五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山市横栏镇泰德灯饰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山市横栏镇泰德灯饰厂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莉审 判 员  梁艳凤代理审判员  卢俊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梁华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