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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1民初33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原告龚钰婷、刘玖余、刘利与被告阆中市金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钰婷,刘玖余,刘利,阆中市金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1民初3390号原告:龚钰婷,女,199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阆中市。原告:刘玖余,男,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刘利,女,1975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阆中市金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阆中市。法定代表人:蒋继坤。原告龚钰婷、刘玖余、刘利诉被告阆中市金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龚钰婷、刘玖余、刘利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龚钰婷、刘玖余、刘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龚钰婷、刘玖余、刘利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龚钰婷、刘玖余、刘利负担。审判员  许筱然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鲜永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