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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21财保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康建国与山西烽运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康建国,山西烽运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21财保25号申请人:康建国,农民。被申请人:山西烽运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双塔东街3号。法人代表:李庞,公司负责人申请人康建国于2016年10月8日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340000元,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成立,且提供了担保,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史山西烽运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账户34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孙希亮审 判 员  成志宇人民陪审员  王太忠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宋晓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