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2民初11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关于王艳诉郑晓涛、杜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郑晓涛,杜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民初1124号原告王艳,女,196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委托代理人王月民,黑龙江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晓涛,男,199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告杜惠,女,196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梅斯区。原告王艳与被告郑晓涛、杜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6年6月7日本院依据原告的申请和其提供的担保,对被告郑晓涛的财产予以保全。原告王艳、被告杜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晓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郑晓涛、杜惠共同偿还借款本金7万元。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母子关系。被告郑晓涛与原告王艳是多年的邻居。因二被告称郑晓涛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于2016年1月份前后多次向原告王艳借款共计7万元。但二被告未在承诺的期限内还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还款。原告王艳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借据一份;交通银行取款凭条一份;农业银行转账明细一份。被告杜惠答辩称,借款及数额都属实,郑晓涛借钱做买卖花了,但是买卖赔了,所以一直没钱还,同意还款,希望给一定的宽限期。被告郑晓涛既未作出书面答辩亦无证据向本院提交。经本院庭审审查,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被告杜惠与被告郑晓涛系母子关系,因郑晓涛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故向邻居王艳借款。原告王艳出于为邻居帮忙考虑,陆续通过银行转账或给付现金的方式借给了被告郑晓涛7万元,且未要利息。2015年12月20日,二被告作为共同借款人为原告王艳出具了借据,内容为:“今日在王艳手中借款七万元,使用期限15日,2016年1月4日到期进行还钱。”但二被告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原告王艳经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院认为,二被告向原告王艳借款7万元,并为其出具了借据。该借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双方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原告王艳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晓涛、被告杜惠共同偿还原告王艳借款7万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00元,保全费720.00元由被告郑晓涛、被告杜惠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金 雳人民陪审员 丁慧宁人民陪审员 刘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家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