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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1执8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刘兰兰与黄小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兰兰,黄小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1执890号申请执行人刘兰兰,女,1956年5月1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黄小沛,男,1977年4月2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兰兰与被执行人黄小沛(2016)闽0821民初95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拍卖被执行人房产,申请人已领取2413元,另对被执行人采取调查措施,未发现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尚余人民币12587元及利息,暂时无法执行到位,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刘睿智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陈海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