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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23民初7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龙林生与徐召阳、王朝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林生,徐召阳,王朝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923民初758号原告:龙林生,司机。被告:徐召阳,无业。被告:王朝霞,无业。原告龙林生与被告徐召阳、王朝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林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召阳、王朝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龙林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徐召阳、王朝霞立即偿还借款50000元,并按月利率3%给付自2013年10月7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10月7日,徐召阳、王朝霞以养猪缺乏资金为由向龙林生借款50000元,约定月利率3%。龙林生给付借款后,徐召阳、王朝霞未按时还款,龙林生多次催要无获,以至成讼。徐召阳、王朝霞未作答辩。龙林生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徐召阳、王朝霞未予质证。对龙林生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0月7日,徐召阳、王朝霞以养猪缺乏资金为由向龙林生借款50000元。借款期间,徐召阳、王朝霞还款1000元,剩余款项经龙林生多次催要,徐召阳、王朝霞一直未偿还,以至成讼。本院认为,徐召阳、王朝霞向龙林生借款,龙林生依约给付借款,徐召阳、王朝霞与龙林生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有效,徐召阳、王朝霞应当向龙林生偿还借款。关于借款本金及利息的问题,龙林生陈述向徐召阳、王朝霞借款时约定月利率3%,要求徐召阳、王朝霞按此标准给付自2013年10月7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因龙林生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证明龙林生与徐召阳、王朝霞对借款利息有明确约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龙林生的该利息诉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基于上述理由,徐召阳、王朝霞之前向龙林生偿还的1000元应当作为借款本金在借款总额中予以扣减,徐召阳、王朝霞实际下欠龙林生借款本金49000元。另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本院确定由徐召阳、王朝霞自本案受理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向龙林生给付利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召阳、王朝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龙林生借款49000元;并以49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向原告龙林生给付自2016年6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龙林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龙林生负担25元,由被告徐召阳、王朝霞共同负担10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建新审 判 员  袁 刚人民陪审员  刘么祥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姚世俊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