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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辖终33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深圳市创科隆科技有限公司与健隆投资有限公司,宇之亮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创科隆科技有限公司,健隆投资有限公司,宇之亮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33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创科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塘下涌振业路1号厂房、2号厂房1-3层。法定代表人:杨常兴。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健隆投资有限公司(STRONGBASEINVESTMENT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官塘开源道52-54号丰利中心11楼1117室(Unit1117,11/F,HewlettCentre,52-54HoiYuenRoad,KwunTong,Kowloon,HongKong).代表人:吴小菊,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宇之亮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金源路103号A栋1至3层、C栋1-3层、E栋1-3层、G栋1至3层。法定代表人:吴小菊。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原审案号:(2016)粤0391民初1027号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深圳市辖区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的批复》,原审法院集中管辖深圳市辖区应由其他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上诉人健隆投资有限公司是香港企业,故本案应由原审法院集中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凤麟审 判 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谢冰羚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绍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