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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民初19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白胜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白胜伟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初1938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胜伟,男,199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白胜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并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彭露露审 判 员  许继学人民陪审员  宋银山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唐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