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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齐齐哈尔市北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广宇建工集团广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齐哈尔市北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广宇建工集团广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执51号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北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南苑开发区459号。法定代表人王玉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黑龙江广宇建工集团广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和祥小区6号楼一层18号。法定代表人张子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齐商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的齐齐哈尔市北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广宇建工集团广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齐齐哈尔市北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偿还能力和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完工的房产为居民回迁,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已对区政府提出行政诉讼。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经合议庭合议,此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视审理结果,申请执行人可持该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受理的齐齐哈尔市北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依据(2014)齐商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黑龙江广宇建工集团广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学荣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鄂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