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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2民初66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谭明申与汤清秀,袁琼英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明申,袁琼英,汤清秀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2民初6648号原告谭明申,男,1953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周煜,重庆市涪陵区敦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琼英,女,1967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潘永刚,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清秀,女,1970年5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明申与被告袁琼英、汤清秀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明申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明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36元,减半收取1118元,由原告谭明申负担。审判员  陈永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吴潇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