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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271执8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李福清与周俊林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福清,周俊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271执894号申请执行人:李福清,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81X),黎族,现住三亚市**区**村委会****组。被执行人:周俊林,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824),黎族,现住三亚市**区**村委会***小组。申请执行人李福清与被执行人周俊林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琼0271民初19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孩子李书鹏的抚养费400元/月,并在一个月之内退还银手镯一个及银戒指一枚。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2016年4月13日权利人李福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通知,被执行人周俊林向本院交付2016年3-8月份的抚养费2000元及一个银手镯,并表示银戒指已经交至被告家里。申请执行人李福清已经领取抚养费2000元,但未领取手镯,并表示未收到戒指。本院认为,被执行交付了相同类型的手镯,该部分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仅履行了支付部分抚养费的义务,尚余部分付款义务,且其无法证明已经交付了戒指,对于该部分应当继续履行义务。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吉才军审判员  符秀柏审判员  谢亚琼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唐东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