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03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原告曾福连与被告姚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姚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503民初319号原告:曾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时,湖南常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某某。原告曾某某与被告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伟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某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80000元,支付利息(1)从2014年7月25日至2014年12月25日,280000元本金按月息2%计算为28000元,(2)2014年12月25日至今,80000元本金按月息2%计算为24000元,直到还清为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7月25日,被告姚某某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8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注明利息按2.5%计算,每3个月一付,原告当日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转账给被告。2015年12月25日,被告偿还给原告2000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归还所欠80000元及支付利息,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未清偿借款本息。被告姚某某未做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1.原告曾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2.被告姚某某的身份证;3.《借条》复印件;4.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上述证据,本院认定真实合法,能够证明本案的事实,均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姚某某于2014年7月25日向原告曾某某借款28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今借到曾某某人民币贰拾捌万元整,利息按月息2.5%计算,每3个月一付”。同日原告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将借款280000元转账付给被告。2014年12月25日,被告姚某某归还了200000元本金给原告。后被告姚某某至今未向原告归还借款本息,由此成讼。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姚某某向原告曾某某借款28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被告姚某某未按约定向原告归还全部借款本息,系违约行为,故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双方约定利息过高,现被告仅要求按照每月2%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于2014年12月25日归还了200000元本金,故自2014年7月25日至12月25日的利息为28000元(280000×2%×5),自2014年12月26日至2016年3月25日的利息为24000元(80000×2%×15),共计520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姚某某归还剩余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姚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曾某某借款人民币80000元,支付利息52000元(按月利率2%算至2016年3月25日,顺延照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40元,由被告姚某某负担(此款原告已支付,由被告姚某某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袁晓光人民陪审员 张朝阳人民陪审员 王友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马喜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