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622执2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诸云芝与邓李敏、江西伟信光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诸云芝,邓李敏,江西伟信光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622执222号申请执行人诸云芝,女,196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温州市人,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邓李敏,男,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温州市人,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江西伟信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余江县余江(国际)眼镜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9608727-0。法定代表人邓进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诸云芝与被执行人邓李敏、江西伟信光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邓李敏、江西伟信光学有限公司未履行标的金额285000元及执行费41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余江县人民法院(2015)余民一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夏细毛代理审判员 胡 强代理审判员 徐水菊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江伟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