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4民初32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高淑兰与薛树伦、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淑兰,薛树伦,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4民初3212号原告:高淑兰,女,1941年3月8日出生,住滦平县。被告:薛树伦,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住丰宁满族自治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东环路北福隆小区2号商业楼。组织机构代码证78257415-5。代表人:XXX,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淑兰与被告薛树伦、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尚未治疗终结,具体损失数额无法确定,本案无法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司利国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