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执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高发梅与彭国能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发梅,彭国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执字第103号申请执行人高发梅,女,1978年3月17日生,汉族,云南省西畴县人,住文山市开化北路金昆花园乙幢A座5单元402室,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彭国能,男,1979年10月25日生,汉族,云南省西畴县人,住文山市开化北路金昆花园乙幢A座5单元402室,身份证号码:×××。本院在执行高发梅与彭国能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彭国能已2016年10月8日履行完毕本案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文执字第1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瑞刚审判员 陈 勇审判员 吴国欣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那洪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