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3执19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邬海燕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邬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3执19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被执行人邬海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03民初0217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邬海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邬海燕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邬海燕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邬海燕(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70的存款人民币108981.3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颂君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褚一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