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0603执10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淮北金塔塔机基础有限责任公司与保利建设开发总公司苏州分公司、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北金塔塔机基础有限责任公司,保利建设开发总公司苏州分公司,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保利建设开发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皖06**执10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淮北金塔塔机基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法定代表人:苏吉元,该××总经理。被执行人:保利建设开发总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负责人:田广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保利建设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徐克。该××总经理。本院执行的淮北金塔塔机基础有限责任公司与保利建设开发总公司苏州分公司、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举报的财产线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金融机构账户,并依职权通过房管局、车管所调查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继东代理审判员 吴邦海代理审判员 毛献超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童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