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5财保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李辉、吴义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李辉,吴义,李爱秋,吴义之妻,库尔勒市华夏通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5财保2号申请人: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晓宏,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李辉。被申请人:吴义。被申请人:李爱秋(吴义之妻、李辉之姐)。被申请人:库尔勒市华夏通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辉,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辉、吴义、李爱秋三人的个人资产与被申请人库尔勒市华夏通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资产共计1500万元进行保全。担保人新疆新赛精纺有限公司以其公司资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李辉、吴义、李爱秋、库尔勒市华夏通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二、查封被申请人库尔勒���华夏通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厂房、机器设备等资产,查封期限为十二个月。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李辉、吴义、李爱秋、库尔勒市华夏通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郝新民审 判 员 孙涛志代理审判员 闫保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记员张丹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