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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801民特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鲁玉兰与陈善民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鲁玉兰,陈善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801民特64号申请人:鲁玉兰,女,1981年生,住第八师一三三团。申请人:陈善民,男,1983年生,住第八师一三三团。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受理了申请人鲁玉兰、陈善民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鲁玉兰、陈善民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9月28日经第八师一三三团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陈善民于2016年10月28日前偿还申请人鲁玉兰借款50000元,余款100000元于2017年1月22日前付清;如申请人陈善民未按时偿还借款,自愿承担借款总额15%的违约金。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凌丽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