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民终8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王奇彬与赵连红、赵金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奇彬,赵连红,赵金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5民终8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奇彬,男,1971年9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有杰,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赵连红,女,1978年9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凯,男,1971年2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金花,女,1961年1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上诉人王奇彬、赵连红因与被上诉人赵金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5)雨民一初字第014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奇彬上诉请求:1、判令赵连红、赵金花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530904元;2、诉讼费用由赵连红、赵金花负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已查明,其受伤与赵连红、赵金花有直接因果关系,且其伤情经鉴定为四级,故其请求赔偿伤残赔偿金等相关损失符合法律规定;2、其在争执过程中,处于受害方,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一审判令其承担30%的责任错误。赵连红辩称:其没有伤害王奇彬的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其伤害到王奇彬,所以不应赔偿。事件发生间隔多年,期间发生什么意外也是有可能的。赵连红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诉讼费用由王奇彬负担。事实与理由: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和赵金花打伤了王奇彬,现有的证据只能证明双方有冲突。王奇彬向法庭隐瞒了受伤隐情,多家鉴定机构都认为现有的医院检查记录等证据无法证明王奇彬的伤情系其和赵金花造成,请求法院调取王奇彬因脑震荡、神经内科病史住院病历。另,王奇彬在工伤保险、伤残救助等方面都得到了解决,故其不应赔偿。王奇彬辩称:误工费、护理费期限计算过短;工伤只支付了部分伤残赔偿金,远低于四级伤残的赔偿标准。被上诉人赵金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王奇彬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赵连红、赵金花赔偿其医疗费16363.3元、误工费100000元、伤残赔偿金347746元、交通费2294.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护理费18000元、营养费5000元、精神抚慰金40000元、鉴定费1000元,合计530904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6年11月9日上午10时许,王奇彬驾车行驶至三姚菜场仓库门口时被正在做生意的赵金花和赵连红摆放在路边摊位上塑料脸盆挡住去路。王奇彬下车与赵金花、赵连红理论无果,王奇彬将塑料盆踢翻,后双方发生拉扯、厮打。随后路边群众打电话报警,桃源派出所出警后将当事人传唤到派出所进行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当天,王奇彬到马鞍山十七冶医院就诊,被诊断为阴茎外伤,并于急诊行导尿术。2007年3月,王奇彬经弋矶山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外伤后阴茎不能勃起4个月。2009年12月2日至12月17日,王奇彬在解放军××军区总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尿道狭窄,并行“尿道狭窄冷刀切开术”,2012年1月13日,马鞍山市人民医院出具一份医疗技术鉴定结论书,结论为外伤性尿道狭窄。2012年2月24日,安徽公证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王奇彬尿道球部狭窄与2006年11月9日的外伤有直接因果关系。2014年2月27日至2014年3月7日在解放军××军区××医院因尿道狭窄住院治疗,行输尿管镜下尿道检查+扩张。此后,在2015年、2016年也多次复诊。根据其提举的票据,医疗费用为14648.5元。桃源派出所曾于2008年3月组织王奇彬与赵连红、赵金花就赔偿事宜进行调解,王奇彬提出让两人承担医疗费,两人没有同意。2012年12月6日,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决定对王奇彬在三姚菜场被伤害案件立案侦查,2012年12月27日,赵连红、赵金花被花山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2年12月29日,花山公安分局将犯罪嫌疑人赵连红、赵金花故意伤害一案向花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3年1月23日,花山区人民检察院将该案退回花山公安分局补充侦查。2013年12月27日,花山公安分局解除对两人的取保候审。2006年,王奇彬与原马鞍山市人力资源事务所订立劳动合同。2013年11月11日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王奇彬系工伤。2013年12月24日马鞍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王奇彬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四级,生活自理障碍为无护理依赖。2010年至2013年期间王奇彬先后在马鞍山市人民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区南京总医院进行治疗,支付了医疗费13795.6元和到统筹外地区就医的交通费1747元。2014年1月起,马鞍山市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为王奇彬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亦自此按月支付王奇彬伤残津贴1919元。2014年,王奇彬将与马鞍山市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申请仲裁,2015年1月7日,马鞍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制发马劳人仲案字(2014)第42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马鞍山市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王奇彬在2010年至2013年期间工伤医疗费13795.6元,和到统筹外地区就医的交通费1747元,2009年王奇彬治疗工伤15天,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护理费1160.99元,2013年7月至12月酌情参照伤残津贴标准支付工伤待遇11514元,合计28517.5元。工伤保险行政部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王奇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800元,2014年1月起发放伤残津贴,当时为1919元/月,自2015年11月增加至2179元/月,2014年1月后发生的工伤医疗、交通等费用按照规定报销或结算。一审法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一、关于本案的诉讼时效。1、王奇彬自2006年11月受伤后,病情在不断恶化,其也一直在治疗中,最近一次住院是在2014年2月,此后也多次复诊,其治疗尚未终结。2、该案属侵权之诉,同时王奇彬也属于因工受伤,其先行主张工伤待遇之权利,其工伤待遇纠纷在2015年1月才有裁决结果。受害人可以待工伤待遇纠纷终结后再行提起侵权之诉。3、自事故发生后,王奇彬多次向公安部门、信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诉、控告,要求解决其治疗费用等民事权利。综上,王奇彬在本案中主张侵权之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二、责任的承担。1、赵连红对安徽公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关于王奇彬尿道球部狭窄与2006年11月9日的外伤有直接因果关系鉴定结论有异议,赵金花也同意赵连红的意见。经法院释明后,赵连红的委托代理人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但此后赵连红表示重新鉴定申请不是本人的意思表示,其不需要重新鉴定,在多次与其沟通释明,安徽公正司法鉴定所作为具有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意见在没有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情况下,法院不应否则其证明效力,其仍然表示该鉴定意见,法院不应采纳,也没有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赵金花没有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该院向其释明时,其代理人表示人在外地,无法回来,并说法院可与赵连红联系。××案资料无法鉴定因果关系的退卷说明,但目前并没有一家机构认定王奇彬尿道狭窄与2006年11月9日外伤无因果关系的鉴定结论,本院亦只能认定安徽公正司法鉴定所的因果关系鉴定结论具有证明效力。2、从公安调取的询问笔录,其中当时王奇彬随车同事夏冰梅在2006年11月9日的笔录中表述为“…,这是年龄大的女的从房子里出来手拿一把菜刀要砍王师傅,王师傅抓住刀背,没让砍到,我劝她,没劝开,这是年轻的女的冲过来,拿一把塑料扫把猛打王师傅的头,我过来拉住扫把不让这个年轻的女的打,这是王师傅一挥手,打到了年轻女的脸上,女的脸上也出血了。接着年纪大的女的一拳打到了王师傅的嘴上,王师傅的嘴上也出血了。我就到边上报警了。报警之后,双方还在打,当时的现场很乱,我没看清具体怎么打的,等一下民警来了,把双方带走了,经过就是这样”。路旁商贩徐良政在在2006年11月9日笔录中表述为“……,女老板随手从店门口卖的货物上拿了一根木柄,往驾驶员头部、上身打,女老板的姑妈也从店门口的货物上拿了个东西打驾驶员,接着女老板的姑妈又双手封住驾驶员的衣领,不让驾驶员动,女老板拿起一把出售的菜刀就朝小伙子身上砍,菜刀没有砍到驾驶员,驾驶员始终是挣扎,也反抗不了,没有打到女老板和她的姑妈,围观的人渐渐多了起来,驾驶室中的女乘客下了车,拉了一下,没有拉开,夹起账本就先走掉了,围观的人很多,我就看不清楚了,双方怎么打的我也看不清楚了,后来双方被拉开了,110民警也来了…”。虽然赵连红、赵金花在庭审中和之前公安询问笔录中均表示没有打到王奇彬,但从两位在场人表述中可以看出双方发生了较为剧烈的肢体冲突,有互殴行为,赵连红、赵金花也使用了一些物品进行殴打。但两位在场人对赵连红、赵金花有无击打王奇彬下体没有明确表述,也没有是赵连红、赵金花当中何人击打所致,但因前述因果关系鉴定的证明,且赵连红、赵金花没有证据证明王奇彬是因其他原因导致受伤,可以认定是王奇彬所受伤情系因与赵连红、赵金花在2016年11月9日冲突所致,王奇彬与赵连红、赵金花因琐事发生争执未冷静处理继而冲突进一步升级导致肢体冲突,对事故的发生及损害后果,双方均有过错。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及损害后果,对王奇彬的造成损害后果,赵连红、赵金花应当共同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3、民事损害赔偿以损失填平为基本原则。王奇彬主张的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均系在2009年后发生,在2009年以后发生的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均已由用人单位及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王奇彬表示本案主张的医疗费与在市劳动仲裁委主张的医疗费不是同一笔,但经该院核实为同一笔款项,王奇彬不应在民事侵权中得到再次赔偿,对于差额医疗费852.9元应予支持。王奇彬称在2006年2月至2013年6与马鞍山市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王奇彬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该段时间因治疗导致收入减少,该段时间的误工损失,不予支持。根据现有证据,2014年2月27日至2014年3月7日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应予支持,护理费为640元(8天×80元),误工费根据其住院天数及多次复诊的材料,酌定为60天,参照2014年安徽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7806计算其误工损失,误工费为7858元(60天×47806元÷365天)。营养费,根据其诊疗情况,酌定为2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由此可见,伤残赔偿金是受害人致残后因劳动能力丧失导致经济损失的补偿,而工伤待遇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也是因工致残后对今后经济损失的补偿,王奇彬在工伤待遇中已经获得赔偿,不应在侵权纠纷再次获得赔偿。且王奇彬以劳动障碍能力四级在侵权案件主张伤残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在该院释明后,其没有提交证明伤残等级的证据,故残疾赔偿金,不予支持。因果关系鉴定费1000元予以支持。综上,王奇彬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为12350.9元,赵连红、赵金花应当承担其中的70%计8645.6元,另根据王奇彬的伤情及对损害发生及损害后果具有一定过错,赵连红、赵金花应共同承担精神抚慰金8000元。据此,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于2016年6月17日作出如下判决:一、赵连红、赵金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赔偿王奇彬经济损失16645.6元。二、驳回王奇彬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109元(缓交9109元),由赵连红、赵金花共同负担6376.3元,王奇彬负担2732.7元。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供新的证据。二审对证据的认定意见及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本案争议焦点为:1、王奇彬的伤情与2006年11月9日的外伤是否有因果关系;如有,赵连红、赵金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2、王奇彬的各项主张依据是否充分。本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1,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举证不能的,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中,王奇彬主张其伤情与2006年11月9日的外伤存在因果关系,提供了安徽公正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书等证据,经审查,该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资格,且鉴定程序并未违法,赵连红、赵金花虽对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但经释明,其并未提交重新鉴定的申请,也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鉴定意见书存在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情形,故一审认定王奇彬的伤情与2006年11月9日的外伤存在因果关系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赵连红、赵金花应承担赔偿责任,赵连红上诉称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王奇彬受伤与其没有因果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争议焦点2,赔偿的标准上,王奇彬主张护理费、误工费等标准不当,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也未作相关“三期”鉴定,该诉请因其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本院不予采纳。伤残赔偿金问题,王奇彬在工伤保险基金中已经获得补助,不应在侵权纠纷中再次获得赔偿。其他费用标准,经审查亦无不当。王奇彬在与赵连红、赵金花的纠纷中,未能正确处理,对纠纷的引起负有一定的责任,一审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划分承担比例,亦无不当。赵连红上诉称其不应赔偿的上诉理由,与查明的事实相悖,本院不予采纳。对其提出要求调取王奇彬治疗的其他病例,因没有证据证明与本案有关,本院不予准许。综上所述,上诉人王奇彬、赵连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325.04元,由王奇彬负担9109.04元,由赵连红负担216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曹悝元审判员 陈广金审判员 周永龙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倪清怡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