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81财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湖南新凤祥珠宝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新凤祥珠宝有限公司,黄爱平,胡曼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81财保13号申请人湖南新凤祥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591号汇达大厦802房。法定代表人:郑孟梯,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黄爱平,男,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被申请人:胡曼龄,女,197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申请人湖南新凤祥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凤祥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黄爱平、胡曼龄的银行存款60万元、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湖南省津市市鑫大国际名苑房产。担保人郑孟梯以其所有的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凤祥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查封被申请人胡曼龄所有的坐落于津市市九澧大道(鑫大国际名苑)房屋一套,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10月8日至2019年10月7日止。案件申请费3500元,由湖南新凤祥珠宝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周 雄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杜晓庆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湘0781执保144号津市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申请人湖南新凤祥珠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爱平、胡曼龄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湘0781执保14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案件审理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对被申请人胡曼龄所有的坐落于津市市九澧大道(鑫大国际名苑)9栋304号房屋(房屋唯一号244442)一套予以查封,自2016年10月8日至2019年10月7日止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