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2执5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孙成东申请赵海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成东,赵海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82执573号申请执行人孙成东,男,197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华昌街10委***组。被执行人赵海国,男,196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黑林镇街道*组。申请执行人孙成东与被执行人赵海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82民初7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劳动报酬35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及执行费5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及车辆等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182民初7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林代理审判员 刘海东代理审判员 江海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