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5执35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永华、徐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华,徐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5执3508号申请执行人刘永华,男,住余杭区。被执行人徐均,男,住临安市。申请人刘永华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85民初338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徐均名下有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徐均名下的银行存款45694.49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陆康康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