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南刑终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宋政雨、王颖贷款诈骗、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政雨,王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黔南刑终字第239号原公诉机关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政雨(曾用名:宋宇),男,1986年6月23日出生于贵州省都匀市,汉族,大专文化,原系黔南州锦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股东,户籍地都匀市,现住都匀市。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于2014年5月26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5年4月1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州省都匀市看守所。辩护人陈健,贵州子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颖,男,1982年3月19日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汉族,大专文化,原系贵州通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重庆市巴南区,现住贵阳市观山湖区。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4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2015年7月2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18日被解除取保候审。现羁押于贵州省都匀市看守所。辩护人陆可、张楼,贵州桥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审理都匀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审被告人宋政雨犯贷款诈骗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王颖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2015)都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宋政雨、王颖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黔南州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江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宋政雨、王颖、辩护人陈健、陆可、张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2015)都刑初字第239号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观军审 判 员 姚清明代理审判员 朱一帆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安敏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