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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6民初32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长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长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6民初3225号原告: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府城镇云霁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090759271U(1-1)。法定代表人:王冠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生,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祖国,男,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张长远,男,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原告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长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张长远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赵 燕审 判 员  丁 伟人民陪审员  陆承全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