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5民初43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常凤琴诉被申请人克什克腾旗宝石达工程承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凤琴,克什克腾旗宝石达工程承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5民初4336号申请人常凤琴,身份证号×××。被申请人克什克腾旗宝石达工程承揽有限公司,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光明村柳条沟碎石厂。法定代表人兰宝瑞,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常凤琴诉被申请人克什克腾旗宝石达工程承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常凤琴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克什克腾旗宝石达工程承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光明村柳条沟碎石厂的3-7道砟石碎石料1万立方米予以扣押,保全价值30万元,担保人宝慧勤以自己位于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经棚路孙宝库开发楼东单元302室房屋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凤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克什克腾旗宝石达工程承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光明村柳条沟碎石厂的3-7道砟石碎石料1万立方米,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志达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苏胜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