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202民初37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和西庆与王玉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西庆,王玉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02民初3744号原告:和西庆。被告:王玉军。原告和西庆与被告王玉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和西庆撤回对被告王玉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鸿芹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房 霞法律后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