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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02民初37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和西庆与王玉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西庆,王玉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02民初3744号原告:和西庆。被告:王玉军。原告和西庆与被告王玉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和西庆撤回对被告王玉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鸿芹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房 霞法律后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