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81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曾某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德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某,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81执183号申请执行人曾某,男,197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现住江西省德兴市银城街道办南门外下洲小区。被执行人郑某,男,1966年8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现住江西省德兴市泗州镇铜矿北区。本院在执行曾某与某(2015)德民一初字第70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总额为49,800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为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为49,8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耀文审 判 员 方洪根审 判 员 祝文锋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郑玉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