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7执7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孟庆霞、孟庆娟、孟庆梅与富裕县中医院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庆霞,孟庆娟,孟庆梅,富裕县中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7执786号申请执行人孟庆霞,女,197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富裕县。申请执行人孟庆娟,女,1975年2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富裕县。申请执行人孟庆梅,女,197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富裕县。被执行人富裕县中医院,所在地址富裕县。法定代表人老臣斌,该院院长。本院依据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5)富裕民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已全部自动履行了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5)富裕民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霍振刚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木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