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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22民初15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田小换、朱艳卫等与巩建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小换,朱艳卫,朱艳宾,巩建桥,徐立仁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22民初1562号原告:田小换,女,汉族。原告:朱艳卫,男,汉族。原告:朱艳宾,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范晶晶,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巩建桥,男,汉族。第三人:徐立仁,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小换、朱艳卫、朱艳宾诉被告巩建桥、第三人徐立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小换、朱艳卫、朱艳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田小换承担,余款退还原告。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