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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5民初33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胡某甲与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甲,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05民初3388号原告胡某甲。委托代理人张晓,湖南东方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某。委托代理人谭怡,湖南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关于原告胡某甲与被告陶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邓达担任庭审记录。原告胡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晓、被告陶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谭怡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甲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在开福登记结婚,婚后于2002年生育一男孩名叫胡某乙。原、被告由于婚前不够了解,草率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发现被告嗜赌成性,不务正业,长期混迹于赌场参与打牌赌博等活动。结婚多年,家庭收入都来自原告在外承接木工,而被告却将原告交予的生活费挥霍殆尽。对小孩,被告也不尽照顾、教育之义务,长期由原告父亲照料。且被告经常夜不归宿,严重影响小孩健康成长。被告的所作所为导致双方经常吵闹,现在双方夫妻关系无法维持,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陶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被告愿意改正自己身上存在的缺点和错误,请求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2年生育一男孩名叫胡某乙。婚后,被告长期在外打牌,导致双方经常发生争吵,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离婚。被告答辩称夫妻关系并未破裂,愿意改正自己的缺点,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结婚登记申请书、证人证言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虽双方之间的感情产生了一些矛盾,但并未达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程度,且被告亦愿意改正自己的缺点,只要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多加强沟通与交流,相互体贴、相互谅解,原、被告的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庭审中,原告并未向本院提供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达到法定离婚条件的证据,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王加际要求与被告彭玲离婚,不予准许。本案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加际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黄 旭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周明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