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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民辖终1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东方支行与石家庄雨润农产品全球采购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家庄雨润农产品全球采购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东方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民辖终1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雨润农产品全球采购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寺家庄镇107国道鹿泉段9号。法定代表人:祝义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东方支行,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路595号。法定代表人:刘晓辉,该支行行长。上诉人石家庄雨润农产品全球采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润公司)因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东方支行(以下简称农行东方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1民初4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雨润公司上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作为雨润集团的下属子公司,主要的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南京市建邺区,故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异议申请,上诉人认为存在错误。故提起上诉,请求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请求。本院认为,雨润公司与农行东方支行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借款合同》中第6.7.1条约定“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第(1)种方式解决:(1)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管辖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认定有效。合同中贷款人即农行东方支行的住所地在石家庄市,本案应由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上诉人石家庄雨润农产品全球采购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志刚代理审判员  付竹竹代理审判员  崔 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光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