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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5民初20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厦门长庚医院有限公司与霍焕臣、夏燕凤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长庚医院有限公司,霍焕臣,夏燕凤,XX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5民初2092号原告:厦门长庚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新阳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7600012-0。法定代表人:陈敏夫,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江、陈桂泉,职员。被告:霍焕臣,男,198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被告:夏燕凤,女,198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被告:XX赢,男,198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原告厦门长庚医院有限公司与被告霍焕臣、夏燕凤、XX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长庚医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长庚医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进杰人民陪审员  吴金叶人民陪审员  高延毅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玲玲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