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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民初21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张某、方某某与何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方某某,何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2152号原告:张某,女,196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原告:方某某,女,192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涡阳县单集林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某某,女,194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标,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方某某与被告何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方某某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已裁定准许,现原告张某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何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38元,减半收取619元,由原告张某、方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松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侯效禹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