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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81执6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田华胜与彭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华胜,彭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执604号申请执行人田华胜,男,生于1950年12月23日,汉族,住宜都市。被执行人彭勇,男,生于1978年7月12日,汉族,宜都市人,住宜都市。本院在执行田华胜与彭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款11000元,支付本案诉讼费10元,支付本案执行费6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彭勇银行存款11075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彭勇同等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彭勇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兰武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任 嵬 搜索“”